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化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1〕2号)和市审改办、数字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做好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改进工作的通知》(莆审改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解决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中存在的堵点问题,优化实施社会团体申请办理“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拟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宗旨、主要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同步向相应单位(部门)发函,征求是否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意见的,按回复意见办理;相关单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则视同不同意办理。 二、经审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标准化要求收取材料时,以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复意见作为佐证,相关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成立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换届,换届后提交的材料,以批复文件作为佐证,相关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直有关单位在受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函时,对是否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职能实际认真研究,及时明确回复意见。 五、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