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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8 17:25: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莆民〔2023〕37号

  各县(区)民政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等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常态化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对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年报)、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近1年来未按照章程规定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通过登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处于治理僵局等情形的社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分类予以限期整改、注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撤销登记处置。

  (二)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借机敛财;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开展活动;假借国家机关、下属机构名义组织开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活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社会组织,常态化进行线索摸排,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劝散、取缔或者引导合法登记。

  (三)常态化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将非营利属性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或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等情形进行监管,加大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执法力度,确保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

  (四)常态化开展分支(代表)机构整治。加强对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情形社会团体的动态排查,清除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

  二、加强日常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行为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社会组织登记时应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建立联合式支部、兼合式支部或派遣党建指导员等方式管理和指导。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年报审查时同步检查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评估定级时同步评估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同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二)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闽委组通〔2014〕94号)、《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莆委组办〔2020〕1号)、莆田市民政局 中共莆田市委两新工委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民〔2020〕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且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兼职社会团体不超过1个、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三)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

  (四)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营利社会组织财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按照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做到财务信息公开。结合年报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财务专项审计等,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大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指导监督力度,防止资产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确保社会组织资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更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实时录入行政处罚、检查行为,主动公开社会组织年报情况、评估等级、奖罚等信用信息,充分利用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曝光社会组织失信行为。

  (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会员企业负担。

  (七)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要求,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举办,规范培训行为。

  三、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水平

  (一)发挥年报、财务审计、等级评估作用。认真落实社会组织年报审核工作,积极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和等级评估等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党建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发挥随机抽查检查作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挥互联网+监管作用。及时完善系统执法人员数据信息,确保系统中执法人员数据要素完整、信息准确。在权责范围内全面认领监管事项,并同步认领检查实施清单,对照抽查事项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莆田市民政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