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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 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1 16:24: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民规〔202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殡葬专项规划,优化生命公园选址。要结合《莆田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3-2035年)》和“多规合一”要求,选择符合生态保护和文化特色的区域,推动生命公园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规划衔接,探索“生态+文化”复合利用模式,确保与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协调共生。

  二、突出地方文化特色,融入生命公园设计。要结合莆田的历史文化、民俗传统,设计具有地方特色的生命公园,建设具有地域标识的纪念设施(如主题纪念墙、文化长廊)。鼓励通过浮雕、碑刻等形式展现名人乡贤事迹,赋予生命公园教育功能,增强文化传承价值。

  三、加强部门通力协作,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各县区(管委会)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作为生命公园项目建设的审批备案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明确审批备案手续,统一联合验收程序,确保生命公园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四、强化设施监管维护,确保殡葬公益属性。要确保生命公园的公益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设施建设运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符合标准、有序规范管理。

  五、注重政策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力量。要采取直接明了、简单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建设生命公园的意义,传递文明理念,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多方发动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合力。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林业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闽民规〔2025〕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资源生态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探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模式,更好满足农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现将《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贯彻自然资发〔2025〕86号文件及我省有关政策精神,以生命公园建设为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林地草地园地与农村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试点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生命公园是经民政部门审批,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集公益性、自然性、文化性于一体,探索实行林地、草地、园地与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体现绿色生态与人文关怀深度融合的一种农村公益性公墓。为规范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工作目标

  以生命公园建设为抓手,在全省探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模式,进一步优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补齐村级公益性安葬设施短板,更好满足农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推动绿色、文明、节俭、安全殡葬新风尚在广大农村落地生根。

  二、基本原则

  (一)合规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林,确保土地和林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涉及改变林草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林用草手续。

  (二)生态优先坚持生态优先,探索林地、草地、园地与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因地制宜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让生命融于自然、回归自然。

  (三)节约用地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从严控制建设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和用地实际,可采取“一村一园”“多村联建”等方式合理布局。

  (四)公益属性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生命公园。

  三、规划、选址与设计

  (一)合理规划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旅游规划等,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结构、人口结构、地形结构、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20-30年的使用周期规划建设生命公园。

  2.生命公园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人口特别多的行政村或采取“多村联建”形式的,可适当增加生命公园的面积。行政村已建有公益性殡葬设施且能满足未来较长时间安葬需求的,不提倡再建设生命公园。

  (二)科学选址

  1.严格执行不占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2.禁止在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城市公园、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生命公园。

  3.按照自然资发〔2025〕86号及闽林文〔2025〕52号等文件规定及流程,确定林地草地和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选址。

  4.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顺应民情民意,尊重民风民俗。

  5.注意选址安全性,充分考虑防范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安全风险。

  (三)优化设计

  1.统筹整体局部。保持整体与局部协调,每个区域、各个局部视情采用不同的设计方案,形成不同风格的景观。

  2.注重因地制宜。在保持原有绿色生态的基础上,选种环境适应性和抗逆性强、易于培植养护的树木、花草。

  3.注重自然和谐。在设计中尽量减少人工痕迹,力求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达到和谐统一的效果。

  4.注重人文融合。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地域特色文化及生命教育等人文元素融入其中,发挥精神传承的载体作用。

  5.鼓励设置集中纪念点。合理配置集中祭拜台、烧金炉、避雨亭等便民设施,严防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6.涉及林地草地复合利用的,应当符合自然资发〔2025〕86号及闽林文〔2025〕52号文有关要求。

  四、建设标准

  (一)坚持先公园、后安葬。先按照公园的格局进行规划设计,后根据本村逝者安葬需要有序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不得建成密集式、竖碑式的陵园形态。

  (二)坚持不砍树、多种植。不砍林木,严禁平整山体,尽量保留自然风貌,园区绿化率必须达到70%以上,新建园区郁闭度不得低于0.2。

  (三)坚持不硬化、少硬化。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宽度不超过1米,尽量采用植草砖等透水性材料进行建设。

  (四)生命里程碑规格标准。生命里程碑(即墓碑,下同)为斜碑,面积不超过0.4㎡,枕地朝天。斜碑与水平面的倾斜度把握在33°左右;若山体倾斜度大于33°,则应与山体平齐。生命里程碑的设置要适应地形地貌,做到错落有致,不得成行成列地整齐设置。生命里程碑宜采用普通石材加工或使用天然原石,呈自然化、生态化、小型化、艺术化、个性化,做到既经济美观又与自然环境融合。

  (五)穴位标准。骨灰安葬穴位设置于生命里程碑下方,长宽规格不超过1m×0.5m,深度原则上不少于1.0m,不得裸露于地表。可按规格进行模块化建设,可采取一穴一个、一穴多个等骨灰安葬方式,提倡穴位不硬化。

  (六)骨灰盒材质。提倡使用木质等可降解材料制作的骨灰盒,进行深埋降解,提升土地循环使用效益,让生命真正回归自然。

  (七)智能服务。生命里程碑可设置二维码,通过文字、影像等记录逝者生平事迹,让后人在生命公园中找到与逝者的情感链接。有条件的可拓展数字化、智能化服务,为群众提供“云祭扫”等服务。

  五、建设管理要求

  (一)建设主体生命公园建设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以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奖补,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

  (二)管理主体。生命公园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任何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运营管理,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村民委员会也可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生命公园运营管理主体,其按规定收取的安葬服务费用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安对象。生命公园只为本村逝者提供骨灰安葬,严禁对外销售。对祖籍或原籍在本村现已迁出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视为本村居民。原在本村辖区内因政府开发需要征迁的祖墓,或已安放在骨灰堂中的本村居民骨灰,可安葬到生命公园。

  (四)收费定价。生命公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和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要落实公示制度,加强村民监督,杜绝违规收费。提倡对本村百岁老人、特困供养人员、在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乡贤等提供免费的骨灰安葬服务。

  六、建设申报流程

  生命公园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在取得民政部门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后,向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办理复合利用备案手续。具体申报流程:

  (一)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本级民政、林业、自然资源等职能机构对选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选址进行复核确认,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的意见(反馈意见应明确选址是否符合林地、草地、园地与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条件,涉及省属国有林场林地草地的,应当征求国有林场同意,并参照《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复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进行生命公园初步设计。

  (二)村民委员会完成初步设计后,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包括:生命公园建设申请报告、设计图、选址点建设前的现状影像资料、村民委员会会议纪要、联建协议书(多村联建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向县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办理复合利用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启动建设生命公园。

  (三)生命公园建成后,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初验,同时申请审定运营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初验通过后,乡镇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组织同级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将审定后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县级民政、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联合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并分别加盖公章;对需要整改的,提出具体整改要求。验收合格后,生命公园方可投入使用,并可按原地类管理。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