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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财社〔2024〕169号
市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4〕89号)文件,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研究,现下达你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开展老区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按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该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支出列入第2130599款“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根据2025年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见附件),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