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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莆田市阳光家庭服务中心003(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5-08-08 16:25: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莆民变许可准字〔2025〕003号

莆田市阳光家庭服务中心:

  你们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你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50300092688489X;法定代表人:邱水兴;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莆田市凤凰山街道学园南街筱塘市场57号201室;业务主管单位:莆田市妇女联合会。

  你社会组织已依法登记,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章程修改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莆田市民政局(印章)

  2025年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