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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莆田SOS儿童村、莆田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我省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标准。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500元和90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0元和5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二、调整补助范围。将省级财政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范围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整为全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补助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政策所需的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转移支付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