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2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厅、市司法局等12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目标任务
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为此,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加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第二部分为完善关爱服务政策措施,提出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
1.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搭建平台,发挥优势,实现就近就地就业。
2.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农村文体基础设施作用,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文体和关爱服务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健康服务,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全市适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加强权益维护,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和法律援助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5.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致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具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予以帮扶,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
6.加强家教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依托社区(村)家长学校,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学互助,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素质与能力。
7.加强平台建设,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两个独特作用。加强妇女权益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
第三部分为组织保障。提出: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二要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三要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四要建立信息台账。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筹,民政协管员和村妇联执委密切配合、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基本信息。
五、关键词诠释
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