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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网传〔2018〕17号
【发布日期:2018-04-05 09:44:00】 【点击量:】 【来源:】【字体显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部署要求,切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莆田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于2018年3月下旬起在全市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理规范地名标志、规范地名使用三项工作。现结合全市地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城市规划提升年要求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门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2009)和《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44-2017)等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为切入点,以规范地名使用、提高地名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对现有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建筑物、桥梁、公园等名称和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清理整治,健全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制度,着力推进地名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促进莆田经济发展、建设“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家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包含街巷、道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桥梁、公园等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包括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文拼写的非标准地名,设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位置不当等。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的地名类别,包括居民地、大型建筑物(群)、道路街巷、桥梁、公园、各专业设施等地名名称。对不符合道路命名原则的名称,用字不规范、名不符实、含义不健康的名称,依照地名法规进行清理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按照审批程序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方位限制词等手段来解决。

  (二)清理完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根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对城乡各类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一次梳理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对未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拼写、书写、制作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清理整治纠正。对新命名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门牌进行增补,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增设标准地名标志。进一步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对破损残缺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及时清除。

  (三)清理与规范地名的使用。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对“未批先用、批而不用、用而不全”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重点清理整治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规现象。各地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引导,促进标准地名得到自觉普遍使用。

  三、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从2018年3月下旬开始,到2018年9月中旬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8年3月20日-4月10日)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地名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制,召开会议具体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2018年4月11日-5月20日)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调查摸清本辖区、本系统存在的地名名称、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与维护、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按序时清理整治到位。

  (三)集中整改(2018年5月21日-7月20日)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治和纠正。同时,做好道路交通标志、地名公共场所标识、公共出版物等方面的地名规范使用,营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四)建章立制(2018年7月21日-8月20日)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以清理整治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制度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地名法规标准,理顺审批权限,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道路交通标志制作前的地名名称审核机制,防止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实现地名有效管理和使用。

  (五)总结上报(2018年8月21日-9月20日)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本单位地名清理整治和规范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包括相关统计表格)于9月20前报送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内容包括:地名管理、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制,部署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所设置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情况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辖区道路未有标准地名或存在不规范名称的,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命名或更名。辖区内已有地名未设置地名标志的,要及时设置。要建章立制,规范办理邮政、通信、户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件、法人证书等涉及标准地名的使用,按照《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全面推广使用门牌证,规范地名地址。

  (二)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开展城市地名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不规范地名和新生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确需更名的,进行更名;对所设置和管理的街路巷牌进行检查,改正存在的错误与问题;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责令改正;负责使用标准地名编制门牌号、楼幢号及缺失、损坏门牌、楼幢牌的增补、更换工作。

  (三)财政部门:保障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设置或管辖的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门楼牌标准地址二维码形,对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涉及地址登记的,应依据二维码标准地址进行登记。

  (五)住建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道路交通标志、桥梁名称标志等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对办理房产证等证件所涉及的地址填写,指导业主以门牌证中的规范地址为准。对新建桥梁(天桥、立交桥)、停靠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业地名名称,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应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引导新开发建筑物(群)的建设单位到民政部门申请名称备案,

  (六)城乡规划部门:协助市地名办公室把好命名关,共同做好莆田市城市地名专项规划工作。引导新开发建筑物(群)的建设单位到民政部门申请名称备案。对接民政部门共同建立新建道路名称命名更名和使用审核机制,杜绝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地名产生。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八)交通运输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公路、桥梁、公交站牌等交通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的,应报送民政部门审核。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九)高速、公路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设置或管辖的交通标志制作前,其版面内容涉及地名内容,应报送民政部门审核。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工商部门:指导业主对工商营业执照、广告等涉及的地名地址填写,以门牌证中规范地址为准。

  (十一)文广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设置或管辖的专业地名标志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的要进行改正。完善专业地名名称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对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发布新闻、广告等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检查,所涉及的地名均以审批或备案的地名名称和门牌证地名地址为准。

  (十二)旅游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地名名称和景区、景点、旅游标志、宣传视频、图片、宣传册(页)等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所涉及的地名均以审批或备案的地名名称和门牌证地名地址为准。完善专业地名名称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三)商务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口岸名称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四)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海岛、海域、海湾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五)水利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水利设施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六)林业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林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七)气象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气象站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八)体育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各类体育场馆、设施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十九)民宗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专业地名名称及其标志进行检查,使用非标准地名和旧地名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改正。规范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审核或征求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是解决我市存在的不规范地名,规范地名命名、更名、设标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性强的工作。为扎实推进清理整治工作有效工作,市政府建立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便于及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思想认识,成立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统筹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纠正”的原则,由有关责任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做实、做细,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

  (三)严格标准,稳妥推进。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公布地名清理整治的成果,曝光不规范使用地名的违规行为,不断强化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意识,营造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规范,完善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做好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地名规范化建设力度,全面提高源头防治、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水平。要将地名命名关口前移,健全地名审批机制,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制度和重大地名更名风险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修编地名规划,努力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附件:1.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地名清理整治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宣传督促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不规范地名名称及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进行清理整治;完善地名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地名清理整治所涉及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中,市直单位20个,分别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高速公司、工商局、文广局、旅发委、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体育局、民宗局等,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应相对固定,成员单位若确需变动联络员,需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程

  (一)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确定。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深入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通报、沟通各部门地名清理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和配合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内容,做好会议保障工作。

附件2

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吴健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谢劲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松林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兆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振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德铸 市公安局户政处副处长

  崔义承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郭国成 市住建局副局长

  林远程 市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

  林仁淮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林志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梅荣 市公路局副局长

  叶高进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志强 市文广局副局长

  黄宏敏 市旅发委副主任

  蔡步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国辉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王二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清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春忠 市气象局副局长

  柯向东 市体育局副局长

  陈瑞发 市民宗局副局长

  郑建明 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刘兆阳同志兼任。

附件3

莆田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朱志明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主任

  徐少勤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庄金振 市公安局户政处科员

  林长青 市交警支队科技设施大队副大队长

  郭金豹 市住建局城建科科员

  朱  海 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科负责人

  杨荔阳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耕保科科长

  林爱琼 市交通运输局规建科主任科员

  刘  晖 市公路局养护管理科副科长

  卓荔娟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

  洪剑雄 市文广局广播影视管理科副科长

  陈美弟 市旅发委主任科员

  黄国镇 市商务局口岸科科长

  朱爱民 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和海岛管理科负责人

  梁玉萍 市水利局办公室科员

  吕福如 市林业局林场处副主任

  陈景隆 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副科长

  李庆祥 市体育局效能办干部

  卢建炳 市民宗局科员

  陈俊凡 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合同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