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规〔2022〕1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兜牢社会救助底线,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和《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9840元/年(820元/月),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5%。 二、调整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水平 全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统一调整为三档:第一档为570元/月;第二档为650元/月;第三档为820元/月。 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统一调整为四档:第一档为370元/月;第二档为450元/月;第三档为570元/月;第四档为820元/月。 统一调整分档补助水平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取低保金不得低于调整前。 三、调整部分特困供养水平 全市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分别提高至1250元/月、1520元/月、1790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1500元/月;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此次不作调整。 四、资金安排 根据《莆田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莆财社〔2021〕159号)精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3︰7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莆民〔2020〕13号)《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莆民〔2020〕106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