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规〔2022〕3号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老区办):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老区〔2022〕142号)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莆市财社〔2015〕285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相关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8月1日起,享受革命“五老”生活定补人员,在现行每人每月2080元生活定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标准每人每月2230元(含市补标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0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三、本次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革命“五老”人员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7︰2︰1比例负担,各县(区、管委会)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与省、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照现行的财政负担体制列入同级财政当年度预算。 调整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五老”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老区办)、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补助费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及相关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通知》(莆民老区〔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