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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2 16:59: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莆田SOS儿童村:
   现将《莆田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莆田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规范经费安排、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央市关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供养孤儿是指由儿童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或儿童养育职能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下简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家庭养育模式的机构,补助资金亦可用于孤儿生活学习课后延时服务、学习生活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资金保障对象是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满18周岁成年人(下列均简称孤儿)。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予以补助。自2021年7月起,对莆田SOS儿童村内仍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的未独立生活的年满18周岁孤儿,纳入财政保障,按标准继续予以补助。

第五条 2020年12月份起我市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含本数,下同),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各地可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社会散居补助资金,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故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判决书等相关佐证材料。对于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必要时,由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孤儿保障。

4.超过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学籍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第七条 集中供养的孤儿,其补助资金由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弃婴、孤儿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报案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

2.孤儿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超过18周岁仍就学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或成绩证明。

所属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福利机构补齐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补助资金,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未成年人隐私,不得以公开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按隶属关系由市与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负担。补助资金按月发放,新增孤儿被确认通过后,原则上次月开始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条件允许的,亦可当月纳入孤儿保障),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性,对退出补助范围的孤儿设置3个月过渡期,即虽符合退出孤儿补助条件,仍按孤儿保障标准给予发放3个月补助资金,第4个月起终止孤儿的各项保障待遇但转社会福利机构继续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由莆田SOS儿童村供养的成年大学生除外。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有关政策进行分类保障。其中:

1.福利机构孤儿补助资金。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拨付。

2.社会散居孤儿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拨付。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跟踪和落实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按要求定期向市民政局上报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福利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或县级民政部门上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检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监护人领取、使用补助资金及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孤儿生活、教育情况。建立散居孤儿家庭探访巡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孤儿家庭探访巡查一次,覆盖面达90%以上。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利用系统全面录入孤儿身份信息,包括孤儿认定材料、孤儿监护人情况、补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等,并季度更新孤儿身份信息。福利机构要利用系统做好弃婴和孤儿入院评估、受教育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事项的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孤儿生活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将作为政策制定、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社〔2018〕142号)同时废除。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