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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民〔2023〕85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精神,现就规范做好全市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与范围 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莆田市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职责分工 (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变更范围)审批工作。牵头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负责地名审核批准、报备及档案归集整理;加强命名后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使用标准地名、设立地名标志标识及公开发布信息等。 (二)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征求意见反馈、审批结果备案和公告;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材料审核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三)各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各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更名协助指导、征求意见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为过渡期。其中2023年12月31日前,相关事项暂时由民政部门线下代受理,研究提出意见后,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出件。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线下收件受理,同级民政部门予以配合指导。经审核(论证)符合地名命名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命名。 (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平台,做到全程网办,方便企业办理。2024年4月1日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发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事项,民政部门不再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地名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审查审核。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查审核,杜绝“大、洋、怪、重”,具有意义重大、情况复杂的名称审查应开展综合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征集公示。 (三)征求意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四)审批命名。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命名。 (五)备案公告。按照《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地名备案材料扫描件或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自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命名、更名提交材料 1.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表(附:规划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附件1); 2.关于XX项目地名命名/更名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提交材料 1.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表(附:规划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2.命名、更名开展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如未开展,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住建部门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提交材料 1.住建部门出具的备案报告(附件3); 2.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3.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表; 4.申请命名、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 以上提交材料,如民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土地为划拨类型的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土地为出让类型的项目业主应在拍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命名以确定标准地名。 (二)住宅区、楼宇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命名、更名,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标准地名审批后,涉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中项目名称,以及广告宣传、标志设置等项目开发经营活动均应使用审批的地名,不得创设其他推广名等非标准地名。地名使用情况列入“双随机”等检查巡查,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以及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表 2.项目地名命名/更名的情况说明 3.地名的备案报告模板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