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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精神,从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各县(区、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570元调整到1810元。为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精神,全省低保标准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应达到44.3%。
二、目标任务 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水平,进一步兜住兜牢社会救助底线。
三、范围期限 本次提标范围是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本次提标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9840元/年(820元/月),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5%。第二部分是调整城乡低保分档补助水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的70%、80%、100%分为三档:570元/月、650元/月、820元/月,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的45%、55%、70%、100%分为四档:370元/月、450元/月、570元/月、820元/月。第三部分是调整部分特困供养水平,全市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分别提高至1250元/月、1520元/月、1790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1500元/月;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的供养标准此次不作调整。第四部分是资金安排,根据《莆田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3︰7分担。第五部分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莆民〔2020〕13号、莆民〔2020〕106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提高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特困供养水平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