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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30 10:19: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水平,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管〔202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莆民〔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监管对象

  已在莆田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对照以下违规情形,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的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五、监管举措

  1.开展自查。各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对照检查任务明确的具体情形,举一反三,深查细纠,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抽查检查。市、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结合年度报告终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开展抽查工作,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进行抽查或现场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并根据问题情形和整改情况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3.整改规范。对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存在上述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业务部门:莆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联系电话:229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