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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9〕38号)、市委《关于做好革命老区脱贫奔小康工作的实施意见》、《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莆田市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莆田市辖区内已收录在《福建省革命遗址通览》名录中的革命遗址。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防护设施、事迹展陈、使用管理等支出,建立革命遗址修缮、维护、利用和管理保障机制,促进全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可持续发展。 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一、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第一条)。二、资金使用范围(第二条)。三、资金使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四、资金使用管理部门(民政、财政)责任(第四条)。五、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五条)。六、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至第第十三条)。七、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最后(第十五条)为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及期限。 五、关键词诠释 革命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遗址等 保护利用 资金管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郭志轩,0594-2293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