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莆委办〔20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原老区草湖、白伏两个耕山队队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抚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机制。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老区〔2023〕144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莆市财社〔2015〕285号)和《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相关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通知》(莆民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按相应比例提高相关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原老区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生活水平。 三、范围期限 本次提标范围是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本次提标革命“五老”人员自2023年8月1日起、其他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一)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提标时间 1、从2023年8月1日起,享受革命“五老”生活定补人员,在现行每人每月2230元生活定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标准每人每月2350元(含市补标准)。 2、从2024年1月1日起,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 (二)所需经费保障 本次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革命“五老”人员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7︰2︰1比例负担,原草湖白伏耕山队队员、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照现行的财政负担体制(草湖白伏全部由市本级承担;遗偶市、县按2:8比例负担))列入同级财政当年度预算。 (三)提标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相关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通知》(莆民规〔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革命“五老”是革命斗争中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简称。 提高 生活补助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郭志轩,0594-2293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