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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福建省生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闽民规〔2025〕6号)、《关于做好乡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审批工作的通知》(莆民〔2025〕26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联合起草了《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规范农村公墓、骨灰堂、生命公园等安葬(放)设施建设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8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管理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二)审批管理:明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依法批准建设,严禁社会资本合资合建。 (三)建设管理:明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标准、墓位面积管控、墓(格)位台账管理要求、执行新开发区域报告制度。 (四)经营管理:明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销售范围、收费标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五)资产管理:明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三资”监管,收支的费用应专款专用并及时公示。 (六)服务保障:明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建立服务管理保障制度,设置宣传栏,倡导文明祭扫。 (七)监督检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殡葬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监管。 五、关键词诠释 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海湖 0594-2559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