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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民〔2025〕63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771号)《莆田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莆民规〔2024〕112号)《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坚决杜绝价格欺诈行为。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民办养老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并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能力完全丧失)情况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禁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履行合同协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已收取的应及时退还。入住对象属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除签订服务合同外,还应签订供养协议。民办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服务合同和供养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到位。 三、独立核算伙食费用,严禁侵占老年人权益。民办养老机构要对入住老人伙食费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科目,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职工伙食费用可根据机构情况,计入机构运营成本或通过其他方式核算,严禁任何挤占、挪用老年人伙食费的行为。 四、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台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民办养老机构期间,集中供养标准低于机构同类人员市场收费标准的,机构按集中供养标准收费;集中供养标准超过服务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费的(即集中供养标准-养老服务费-零花钱),机构应将超出部分单独核算,为每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建立辅助台账(附件),清晰记录收款、支出、结余等情况。超出部分的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住院相关支出、娱乐活动、办理丧葬事宜等支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再入住民办养老机构时,机构应当及时按对应的分散供养标准给付当月剩余天数供养金后,将结余款项退还民政部门并上缴财政。 五、强化民政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和服务的监督,重点查处违规收费、服务不到位、账目支出不明等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民办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以上要求,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莆田市集中供养人员资金台账 莆田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莆田市集中供养人员资金台账 姓名: 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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