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细类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预算内投资 |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的标准测算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
城企联动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9〕203号) |
发改、民政、财政部门 |
| 2 |
财政补贴政策 |
预算内投资 |
项目前期条件成熟,至少已批复项目可研,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年度内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床均面积宜在42.5-50平方米之间,床位控制在200张以内,有条件的机构可结合需求适当增加建设面积,拓展面向社会的老年助餐、老年大学等服务功能。
省级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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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投资县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24〕209号) |
发改、民政部门 |
| 3 |
财政补贴政策 |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包括地方特色健康养生示范基地项目;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智能养老服务等项目。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重大项目应是前期工作落实、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2000万元以上。23个享受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政策的项目总投资可适当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其他条件不变。 |
健康养老领域重大项目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批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省发改委、财政厅 |
| 4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一)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三)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
(四)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500元,分5年拨付。
(五)对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配套;对非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所需资金由市、区(管委会)财政按5:5分担。
(六)对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的: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管委会)财政按5: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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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 )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5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
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分为: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三)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
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按5:5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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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 ) |
民政、财政部门 |
| 6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排,每个项目资金补助100万元,主要用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添置及其他需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莆民〔2020〕25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7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对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床位设置在50张以上的和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床位设置在20张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补助。项目建成后不再享受养老机构开办补助,其床位运营补贴参照养老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养老〔2023〕3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8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9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在妈祖国际健康城注册和入驻的养老机构及企业,获得3星、4星、5星的养老机构,每年分别再给予20万、30万、50万的等级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所需资金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
在妈祖健康国际城获得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妈祖国际健康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8〕15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0 |
财政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2025年底前,市本级按照每所200万元的标准,对新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
新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莆民规〔202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1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对按照闽民福[2017]66号中规定的星级标准进行建设“长者之家”的,分以下几种标准给予建设补助:(1)按三星级标准新建的“长者之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2)按四星级标准新建的“长者之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3)按五星级标准新建的“长者之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0万元。上述建设补助资金除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共同保障,市级补助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
城市社区星级“长者之家” |
《关于印发莆田市“党建+”社区邻里中心建设各子方案的通知》(莆邻建综〔2020〕2号 ) |
民政、财政部门 |
| 12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已建成的“长者之家”按照下列情况每年给予运营补助:(1)三星级的“长者之家”,由县(区、管委会)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2)四星级、五星级的“长者之家”,由市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和8万元的运营补助。 |
城市社区星级“长者之家” |
《关于印发莆田市“党建+”社区邻里中心建设各子方案的通知》(莆邻建综〔2020〕2号 ) |
民政、财政部门 |
| 13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新建的“长者之家”,按照闽民福〔2017〕66号规定建设的,给予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其中三、四、五星级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按照莆民〔2021〕70号规定建设的,给予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其中三、四、五星级分别补助17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利用原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长者之家”,按上述标准减去已享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的差额给予建设补助。 |
乡村“长者之家”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建+”乡村邻里中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莆民〔2022〕29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4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在评定有效期内的“长者之家”,按星级评定标准分档给予星级运营补助,其中:按照闽民福〔2017〕66号规定评定为三、四、五星级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分别补助3万元、6万元和8万元;按照莆民〔2021〕70号规定评定为三、四、五星级的农村幸福院,每年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
乡村“长者之家”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建+”乡村邻里中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莆民〔2022〕29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5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被认定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安排。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6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
《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7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8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持续发放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运营补助,在评定有效期内按五、四、三星级评定标准,每年分别发放2万、1万、0.5万的星级运营补助,补助拨付运营主体,五、四星星级运营补助所需经费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三星运营补助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 |
获得星级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22〕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9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政策 |
.以社区为单位,对组织策划老年人活动频率高、场次多、效果好,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活动经费奖补资金。活动经费奖补资金标准为每个每年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莆民规〔202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0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
低保老年人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1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各试点县(市、区)要以辖区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制定政府购买“平安通”服务方案。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数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平安通”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民养老〔2024〕68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2 |
财政补贴政策 |
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7类老年人。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服务”的原则,将7类对象中的孤寡、高龄独居以及重(中)度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列为一般对象,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数 |
《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民养老〔2023〕56号)
|
民政、政法委、文明办、教育、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卫健、残联 |
| 23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方案,所需资金市、县(区、管委会)1:1配套。 |
7类经济困难老年人群体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22〕1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4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分档补助、分类施保等要素确定的低保家庭补助金额基础上,对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叠加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闽民养老〔2019〕8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5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
| 26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助资金直接下拨给养老机构,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食费。 |
2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计划生育协会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莆田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莆卫人口〔2019〕197号) |
民政、财政、医保、计生协会、残联、红十字会 |
| 27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人补贴政策 |
省级财政按每年1万户、每户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户数根据各地困难老年人数、申报项目数量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
适老化改造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5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8 |
财政补贴政策 |
人才培养政策 |
市本级每年安排10万元培训经费,按照各县(区、管委会)培训情况分配下达,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
培训经费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莆民规〔202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9 |
财政补贴政策 |
人才培养政策 |
养老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组织参加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人社部门发放相应的养老护理员《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享受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津贴。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莆民规〔2022〕2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30 |
财政补贴政策 |
人才培养政策 |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
医护人员 |
《莆田市卫健委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人社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莆卫家庭〔2018〕283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 31 |
财政补贴政策 |
人才培养政策 |
入职奖补。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且目前仍在护理岗位工作。奖补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一次性奖补3万元;专科学历一次性奖补2万元;中专学历一次性奖补1万元。按20%、40%、40%比例分3年拨付。 |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
《莆田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方案》(莆民〔2021〕9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32 |
财政补贴政策 |
人才培养政策 |
在职奖补。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在岗人员。奖补标准: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满3年给予奖补每人3000元;满4年给予奖补每人4000元;满5年及以上给予奖补每人5000元。 |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
《莆田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方案》(莆民〔2021〕9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33 |
财政补贴政策 |
激励政策 |
项目投资渠道含福彩公益金、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等。省级财政将根据项目投资总规模等情况,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
县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明电〔2023〕10号) |
民政部门 |
| 34 |
财政补贴政策 |
激励政策 |
2024—2025年,省政府每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若干县(市、区)予以正向激励,分别奖励600万元,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予以安排。 |
若干县(市、区)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4〕3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35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及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税务部门 |
| 36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捐赠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税务部门 |
| 37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税务部门 |
| 38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4〕76号) |
税务部门 |
| 39 |
税费减免政策 |
PPP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
养老PPP工程包项目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福〔2017〕39号) |
税务部门 |
| 40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人口老年化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需求做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41 |
用地用房政策 |
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积极挖掘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四是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42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福利院、养老院以及配套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或者同一宗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可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各市、县(区)可探索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43 |
用地用房政策 |
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首先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理控制地价水平。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 44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
医养结合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
自然资源、卫健、民政部门 |
| 45 |
用地用房政策 |
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
经济型养老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
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物价部门 |
| 46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地政府要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或协助其低价租赁服务场地。已经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开放使用。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 号) |
街道(乡镇) |
| 47 |
用地用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14号) |
街道(乡镇) |
| 48 |
用地用房政策 |
在妈祖国际建康城注册和入驻的养老机构及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
2.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为商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低价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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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妈祖国际建康城注册和入驻的养老机构及企业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妈祖国际健康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8〕15号) |
自然资源、民政部门 |
| 49 |
用地用房政策 |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
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和用地年期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
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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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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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房政策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
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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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 51 |
用地用房政策 |
新建城区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 |
新建城区和住宅小区 |
《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 |
民政、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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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房政策 |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 |
民政、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 |
| 53 |
投融资政策 |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 |
养老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54 |
投融资政策 |
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 |
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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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政策 |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企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
金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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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政策 |
推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级分类管理,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大学生入职补贴制度,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补贴。 |
养老护理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
人社、民政部门 |
| 57 |
人才培养政策 |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人社部门 |
| 58 |
人才培养政策 |
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营养、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医护人员 |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莆卫家庭〔2018〕283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 59 |
人才培养政策 |
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营养、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医护人员 |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莆卫家庭〔2018〕283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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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 |
养老服务机构 |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莆医综〔2018〕94号) |
医保、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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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政策 |
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规划性质的变更手续,按照养老项目使用功能和性质予以扶持和优先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
养老机构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21号) |
民政、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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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手续政策 |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
《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民规〔2022〕1号) |
民政、卫健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