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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8 17:16:00】 【点击量:】 【来源:莆田市民政局】【字体显示:

各县(区)民政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制止违规建设和经营现象,坚持公益性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乡村振兴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一)加强建设管理

1.投资主体。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投资主体为村(居)委会,资金来源为村(居)集体自有资金或村(居)民自筹集资。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禁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严禁擅自建设安葬(放)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

2.规范选址。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全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葬(放)率。

3.控制规模。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新规划建设的占地面积应符合闽政〔2014〕3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统筹考虑乡村平坟、迁坟等需求,控制建设规模。

4.合理布局。应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穴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法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严禁建造或翻建家族墓、超大面积墓、豪华墓。加大墓区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已有公墓和新建公墓有不低于40%用地用于生态墓的建设。

5.控制规格。乡村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每个墓位地面硬化面积不超过1㎡(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推行卧碑、小型化墓碑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宜栽种小型四季常青和开花植物,实现墓园公园化。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单体建筑内骨灰安放数量,进口、出口双通道畅通,保证祭扫高峰期有充足的人员疏散空间,配备相应的消防及安全设施。

(二)严格审批行为

1.严格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审批制度。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14〕442号)精神,做好审批和备案工作。严禁非法审批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2.实行乡村公益性公墓墓区新开发区域报备制度对在已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范围内新开发墓葬区,在建造墓位前应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风险防控规范殡葬管理服务的通知》(闽民事明电〔2016〕122号)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由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新开发墓葬区规划设计平面图(包括功能分布、墓型、墓位大小、绿化等情况),逐级上报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备案,方可开工建设。已备案的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变化须重新上报备案。对未报备的乡村公益性公墓,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三)强化设施整合

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按照现有规模、保障能力和覆盖区域实施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改、扩建成为区域性存放中心,着力优化布局和遏制盲目扩张用地行为,满足群众安葬(放)需求。

(四)强化历史遗留设施管理

辖区内现有历史遗留的各类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建立监管台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持续强化规范管理。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所有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必须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统一管理经营,确保公益属性。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或变相经营。

(二)规范运营管理。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应配备专门管理和服务团队负责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和维护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故意损坏设施、偷盗等事件发生,确保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的安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服务团队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规范收费行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按公益性原则,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居民免费安放骨灰。实行收费的骨灰楼堂和公墓,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也可由村(居)委会根据收费项目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优惠对象范围、幅度,在公示、广泛征求辖区居民意见后,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收费标准由投资主体逐级报送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备案并统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一个周期(20年)护墓管理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出具合法收费票据,收取费用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严禁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四)强化档案管理。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要建立健全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服务、财务、建设、设备等档案,纳入村(居)档案一并管理。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村(居)委员要履行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做好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在本辖区内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殡葬法规政策落实的监督指导,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办法,对辖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基础工作薄弱及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要重点督查,督促及时整改,消除问题隐患。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民法〔2016〕72号)等有关规定,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每年度从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随机抽取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落实年检制度。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已审批的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向社会公开年检结果,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四)推进联合监管。要依托本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依规强化对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持续推进乡村殡葬改革

(一)加快推进安葬(放)设施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结合全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制定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方案,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加快推进安葬(放)设施建设,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结合村庄规划和上级奖补政策,积极申报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安葬(放)设施建设,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助力莆田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坚决遏制违规违建墓地。要结合“两违”综合治理、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重点项目落地等工作,依法分类整治,坚决遏制农村散埋乱葬现象。城镇化规划和项目建设中涉


及的坟墓,一律迁入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安置。

(三)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提供树葬、花坛葬、壁葬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要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文明殡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工作,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传递生态绿色文明葬式葬法理念,引导乡村群众依法规范殡葬行为,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